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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畜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12/30 15:44:59 被阅览数: 5725 次 来源: 焦作动物检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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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畜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公安局:

为加大对畜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印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畜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两法”衔接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畜牧、公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强化监管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畜产品和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秩序日趋规范,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但是,当前畜牧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生产经营单元众多复杂,产业水平参差不齐,从业人员良莠混杂,有的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甚至不惜以身试法,畜产品和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质量安全隐患依然突出,监管整治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加强“两法”衔接,深化畜牧、公安部门的合作,构建起信息互通,优势互补,联管联治,规范高效的长效机制,是严厉打击畜牧违法犯罪行为、震慑教育从业人员的重要措施,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迫切要求。因此,各级畜牧、公安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 “两法”衔接工作,加大畜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生命安全。

二、严格履职,依法加强“两法”衔接

(一)畜牧、公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涉嫌犯罪的畜牧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 

(二)畜牧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接到通报后,公安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参与调查。

(三)公安部门对畜牧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畜牧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畜牧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畜牧部门,畜牧部门应当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四)畜牧部门应向同级公安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必须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畜牧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部门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公安部门立案后依法提请畜牧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畜牧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五)畜牧、公安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依法严格办案,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应根据性质情节,将有关材料和线索移送监察部门或人民检察院。

三、完善机制,提高“两法”衔接工作效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畜牧和公安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通报信息,沟通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联席会议由畜牧、公安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畜牧、公安部门分别设立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的相关工作和日常工作的沟通衔接。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畜牧部门每月10日前向公安部门通报上一月查处、移送案件的情况;公安部门每月10日前向畜牧部门通报上一月查处畜牧违法犯罪案件情况。对性质恶劣、案情重大的案件,应及时通报。信息通报工作由联席会议设立的联络员负责。

(三)建立案件咨询和会商机制。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畜牧部门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畜牧部门,受咨询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必要时,畜牧、公安部门可以对案件进行会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建立联查联动机制。畜牧和公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查联动优势,根据工作需要,对日常案件线索联查联办,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由畜牧部门依法立案处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于影响畜产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联合组织专项行动,形成打击合力,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五)建立案件协调督办机制。对于该移送不及时移送、该受理不及时受理、该立案不及时立案,或性质恶劣、案情重大的案件,上级畜牧和公安部门可组成联合督办组,统一指挥协调,依法进行督查督办。发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领导,务求“两法”衔接取得实效

各级畜牧和公安部门要把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完善措施,精心组织,强力推进,有效落实,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合力。要通过举办联合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使相关工作人员熟悉掌握“两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强化依法移送、依法办案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上两条同类信息:

  • 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关于全省第一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情况的通报
  • 河南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全省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考评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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