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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严峻,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深入贯彻“两高”精神,继续开展服务性行政执法建设,督促我市畜牧类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刑法》和最新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参与编制了《畜牧类企业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告知书》,并要求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告知书发放到每一个监管对象手中,加强“两高”司法解释宣传。
 告知书对养殖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鲜乳收购站、种畜禽场以及屠宰厂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分别进行了归类总结,对畜牧类企业起到了宣传和警示的作用。畜牧类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增强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依照法律、法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通过本次活动,一定程度的增强了企业的法律意识及社会责任感,为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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