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牧医〔2009〕33号 
 
河南省畜牧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制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辖市畜牧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固始县、中牟县畜牧局:
 
为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基本格式,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基本格式从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网(www.hnahi.org.cn)政务公开表格下载栏中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畜牧业 行政执法 动物检疫△ 文书 通知
 
 附件: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活动中所用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基本格式由省畜牧局统一制定。
 
第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的制作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外使用,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填写。有条件的按照规定格式打印制作,纸张应统一使用A4纸。
 
填写文书应用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应保证字迹清楚。
 
 第七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第八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精练、言简意赅,专业术语准确、完整,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九条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其它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
 
 第十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编注案号。其他需要进行编号的文书可进行编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动监+简罚+年份+序号”,如郑动监简罚〔2009〕1号;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动监+罚+年份+序号”,如郑动监罚〔2009〕1号。
 
   需要进行编号的外部文书,其编号应为“行政区划简称+动监+文书类别+年份+序号”。如郑动监证保〔2009〕1号。 
 
需要进行编号的内部文书,其编号应为“年度代码+四位编码号”,四位编码为流水号,由制作文书机构自行编写。如20090001。
 
 第十一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三)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二条 需要当事人签收或签字的执法文书,如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应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盖指印。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并注明页码,当事人应加盖指印骑缝确认。
 
 第十三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无法直接签收送达的,可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五条 案件受理登记表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及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程序受理的记录文书。
 
 文书应准确记录案件来源、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负责人应作出批示。
 
第十六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定性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准确。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情况据实填写。
 
 “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意见”栏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或分管监督执法工作负责人填写,结合办案人的意见行使审批权: 填写“同意立案,由×××具体承办”等内容。
 
 第十八条 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涉及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记录中应当注明,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笔录内容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询问时,不得诱供和先入为主。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客观描述,或者对相关现场情况所进行的记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包装形式和现场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对现场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 采样(抽检)凭证,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抽取样品送交有关检验机构(部门)或技术鉴定机构(部门)而制作的文书。
 
 采样抽检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非生产单位(个人)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个人),向标签、标识、证书标注或当事人供述的生产单位(个人)发出的文书。
 
 向有关单位(个人)发送确认通知书时应当注明所附产品样品包装标签或照片,写明要求有关单位(个人)确认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第二十三条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留验时使用的文书。
 
 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事由及法律依据等,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查封(扣押)时,应当在相关物品、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查封(扣押)日期,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第二十五条 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的物品清单。对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注明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技术机构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或实验室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单位应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拟鉴定材料清单,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处罚机关意见”栏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合议,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地址等。
 
第二十九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对拟作出的处理处罚所作申辩进行记录的文书。
 
 当事人未委托陈述申辩人的,陈述申辩人为本人;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时应当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一种文书。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主持人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 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过程和听证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记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应载明文件编号, 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方是单位的则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正文:应载明查清的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经过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可作如下表述: “经本所查明…”;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表述为:“上述事实有××××等证据材料为证,经查证属实。”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也应载明。
 
 处罚的理由可作如下表述: “×××的行为违反了×××法(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目)的规定。”
 
 处罚的法律依据应作如下表述:“根据×××法(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目)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
 
 具体的处罚决定应当作如下表述:“现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尾部:如没有正文,应注明“此页无正文”字样。在尾部应当告知缴纳罚款的时间、地点和滞纳的规定;交代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机关及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和期限。
 
注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署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全称、发出日期,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章、骑缝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好以后,应当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责令改正内容,法律、法规依据,责令改正时限。
 
 第三十五条 送达回证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送达人”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记载的文书。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的或予以撤销案件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证据材料登记表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有关证据,进行登记说明时使用的文书。
 
制作证据材料登记表时应注明收集时间、收集地点和收集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提交的文书。
 
申请书要简述被处罚(强制)单位(个人)的违法事实、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书编号、具体申请执行内容等。
 
 第四十条 案件移送函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移送函应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案件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与受移送单位办理材料移送签收清单。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记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使用的文书。
 
 监督检查记录要求客观真实,不作定性评判。
 
 第四十二条 监督意见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监督意见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使其达到动物卫生规范要求。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其它非行政处罚类文书参照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四十五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牛皮纸制作封面,应载明案由、案卷编号、当事人姓名、执行结果,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办案人员等内容。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文书名称、页号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 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当场处罚决定书,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四)案件受理登记表;
 
(五)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六)查证类文书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采样(抽检)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行政强制决定书、技术鉴定委托书等;
 
(七)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八)陈述申辩笔录
 
(九)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二)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五)备考表。
 
 第四十七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声像资料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五十条 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五十一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五十二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五十三条 案卷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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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采样(抽检)凭证,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抽取样品送交有关检验机构(部门)或技术鉴定机构(部门)而制作的文书。
 
 采样抽检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非生产单位(个人)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个人),向标签、标识、证书标注或当事人供述的生产单位(个人)发出的文书。
 
 向有关单位(个人)发送确认通知书时应当注明所附产品样品包装标签或照片,写明要求有关单位(个人)确认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第二十三条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留验时使用的文书。
 
 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事由及法律依据等,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查封(扣押)时,应当在相关物品、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查封(扣押)日期,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第二十五条 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的物品清单。对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注明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技术机构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或实验室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单位应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拟鉴定材料清单,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处罚机关意见”栏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合议,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地址等。
 
第二十九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对拟作出的处理处罚所作申辩进行记录的文书。
 
 当事人未委托陈述申辩人的,陈述申辩人为本人;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时应当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一种文书。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主持人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 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过程和听证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记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应载明文件编号, 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方是单位的则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正文:应载明查清的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经过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可作如下表述: “经本所查明…”;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表述为:“上述事实有××××等证据材料为证,经查证属实。”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也应载明。
 
 处罚的理由可作如下表述: “×××的行为违反了×××法(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目)的规定。”
 
 处罚的法律依据应作如下表述:“根据×××法(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目)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
 
 具体的处罚决定应当作如下表述:“现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尾部:如没有正文,应注明“此页无正文”字样。在尾部应当告知缴纳罚款的时间、地点和滞纳的规定;交代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机关及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和期限。
 
注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署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全称、发出日期,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章、骑缝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好以后,应当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责令改正内容,法律、法规依据,责令改正时限。
 
 第三十五条 送达回证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送达人”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记载的文书。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的或予以撤销案件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证据材料登记表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有关证据,进行登记说明时使用的文书。
 
制作证据材料登记表时应注明收集时间、收集地点和收集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提交的文书。
 
申请书要简述被处罚(强制)单位(个人)的违法事实、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书编号、具体申请执行内容等。
 
 第四十条 案件移送函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移送函应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案件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与受移送单位办理材料移送签收清单。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记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使用的文书。
 
 监督检查记录要求客观真实,不作定性评判。
 
 第四十二条 监督意见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监督意见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使其达到动物卫生规范要求。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其它非行政处罚类文书参照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四十五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牛皮纸制作封面,应载明案由、案卷编号、当事人姓名、执行结果,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办案人员等内容。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文书名称、页号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 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当场处罚决定书,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四)案件受理登记表;
 
(五)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六)查证类文书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采样(抽检)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行政强制决定书、技术鉴定委托书等;
 
(七)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八)陈述申辩笔录
 
(九)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二)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五)备考表。
 
 第四十七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声像资料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五十条 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五十一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五十二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五十三条 案卷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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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采样(抽检)凭证,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抽取样品送交有关检验机构(部门)或技术鉴定机构(部门)而制作的文书。
 
 采样抽检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非生产单位(个人)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个人),向标签、标识、证书标注或当事人供述的生产单位(个人)发出的文书。
 
 向有关单位(个人)发送确认通知书时应当注明所附产品样品包装标签或照片,写明要求有关单位(个人)确认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第二十三条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留验时使用的文书。
 
 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事由及法律依据等,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查封(扣押)时,应当在相关物品、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查封(扣押)日期,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第二十五条 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的物品清单。对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注明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技术机构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或实验室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单位应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拟鉴定材料清单,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处罚机关意见”栏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合议,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地址等。
 
第二十九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对拟作出的处理处罚所作申辩进行记录的文书。
 
 当事人未委托陈述申辩人的,陈述申辩人为本人;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时应当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一种文书。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主持人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 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过程和听证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记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应载明文件编号, 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方是单位的则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正文:应载明查清的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经过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可作如下表述: “经本所查明…”;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表述为:“上述事实有××××等证据材料为证,经查证属实。”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也应载明。
 
 处罚的理由可作如下表述: “×××的行为违反了×××法(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目)的规定。”
 
 处罚的法律依据应作如下表述:“根据×××法(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目)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
 
 具体的处罚决定应当作如下表述:“现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尾部:如没有正文,应注明“此页无正文”字样。在尾部应当告知缴纳罚款的时间、地点和滞纳的规定;交代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机关及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和期限。
 
注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署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全称、发出日期,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章、骑缝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好以后,应当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责令改正内容,法律、法规依据,责令改正时限。
 
 第三十五条 送达回证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送达人”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记载的文书。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的或予以撤销案件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证据材料登记表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有关证据,进行登记说明时使用的文书。
 
制作证据材料登记表时应注明收集时间、收集地点和收集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提交的文书。
 
申请书要简述被处罚(强制)单位(个人)的违法事实、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书编号、具体申请执行内容等。
 
 第四十条 案件移送函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移送函应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案件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与受移送单位办理材料移送签收清单。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记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使用的文书。
 
 监督检查记录要求客观真实,不作定性评判。
 
 第四十二条 监督意见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监督意见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使其达到动物卫生规范要求。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其它非行政处罚类文书参照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四十五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牛皮纸制作封面,应载明案由、案卷编号、当事人姓名、执行结果,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办案人员等内容。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文书名称、页号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 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当场处罚决定书,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四)案件受理登记表;
 
(五)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六)查证类文书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采样(抽检)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行政强制决定书、技术鉴定委托书等;
 
(七)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八)陈述申辩笔录
 
(九)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二)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五)备考表。
 
 第四十七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声像资料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五十条 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五十一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五十二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五十三条 案卷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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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采样(抽检)凭证,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抽取样品送交有关检验机构(部门)或技术鉴定机构(部门)而制作的文书。
 
 采样抽检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非生产单位(个人)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个人),向标签、标识、证书标注或当事人供述的生产单位(个人)发出的文书。
 
 向有关单位(个人)发送确认通知书时应当注明所附产品样品包装标签或照片,写明要求有关单位(个人)确认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第二十三条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留验时使用的文书。
 
 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事由及法律依据等,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查封(扣押)时,应当在相关物品、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查封(扣押)日期,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第二十五条 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的物品清单。对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注明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技术机构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或实验室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单位应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拟鉴定材料清单,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处罚机关意见”栏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合议,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地址等。
 
第二十九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对拟作出的处理处罚所作申辩进行记录的文书。
 
 当事人未委托陈述申辩人的,陈述申辩人为本人;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时应当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一种文书。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主持人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 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过程和听证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记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应载明文件编号, 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方是单位的则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正文:应载明查清的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经过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可作如下表述: “经本所查明…”;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表述为:“上述事实有××××等证据材料为证,经查证属实。”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也应载明。
 
 处罚的理由可作如下表述: “×××的行为违反了×××法(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目)的规定。”
 
 处罚的法律依据应作如下表述:“根据×××法(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目)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
 
 具体的处罚决定应当作如下表述:“现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尾部:如没有正文,应注明“此页无正文”字样。在尾部应当告知缴纳罚款的时间、地点和滞纳的规定;交代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机关及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和期限。
 
注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署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全称、发出日期,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章、骑缝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好以后,应当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责令改正内容,法律、法规依据,责令改正时限。
 
 第三十五条 送达回证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送达人”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记载的文书。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的或予以撤销案件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证据材料登记表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有关证据,进行登记说明时使用的文书。
 
制作证据材料登记表时应注明收集时间、收集地点和收集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提交的文书。
 
申请书要简述被处罚(强制)单位(个人)的违法事实、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书编号、具体申请执行内容等。
 
 第四十条 案件移送函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移送函应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案件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与受移送单位办理材料移送签收清单。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记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使用的文书。
 
 监督检查记录要求客观真实,不作定性评判。
 
 第四十二条 监督意见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监督意见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使其达到动物卫生规范要求。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其它非行政处罚类文书参照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四十五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牛皮纸制作封面,应载明案由、案卷编号、当事人姓名、执行结果,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办案人员等内容。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文书名称、页号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 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当场处罚决定书,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四)案件受理登记表;
 
(五)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六)查证类文书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采样(抽检)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行政强制决定书、技术鉴定委托书等;
 
(七)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八)陈述申辩笔录
 
(九)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二)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五)备考表。
 
 第四十七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声像资料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五十条 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五十一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五十二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五十三条 案卷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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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采样(抽检)凭证,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抽取样品送交有关检验机构(部门)或技术鉴定机构(部门)而制作的文书。
 
 采样抽检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非生产单位(个人)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个人),向标签、标识、证书标注或当事人供述的生产单位(个人)发出的文书。
 
 向有关单位(个人)发送确认通知书时应当注明所附产品样品包装标签或照片,写明要求有关单位(个人)确认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第二十三条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留验时使用的文书。
 
 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事由及法律依据等,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查封(扣押)时,应当在相关物品、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查封(扣押)日期,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第二十五条 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的物品清单。对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注明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物品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技术机构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或实验室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单位应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拟鉴定材料清单,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处罚机关意见”栏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合议,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地址等。
 
第二十九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对拟作出的处理处罚所作申辩进行记录的文书。
 
 当事人未委托陈述申辩人的,陈述申辩人为本人;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时应当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一种文书。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主持人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 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过程和听证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记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应载明文件编号, 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方是单位的则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正文:应载明查清的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经过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可作如下表述: “经本所查明…”;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表述为:“上述事实有××××等证据材料为证,经查证属实。”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也应载明。
 
 处罚的理由可作如下表述: “×××的行为违反了×××法(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目)的规定。”
 
 处罚的法律依据应作如下表述:“根据×××法(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目)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
 
 具体的处罚决定应当作如下表述:“现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尾部:如没有正文,应注明“此页无正文”字样。在尾部应当告知缴纳罚款的时间、地点和滞纳的规定;交代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机关及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和期限。
 
注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署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全称、发出日期,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章、骑缝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好以后,应当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责令改正内容,法律、法规依据,责令改正时限。
 
 第三十五条 送达回证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送达人”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记载的文书。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的或予以撤销案件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证据材料登记表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有关证据,进行登记说明时使用的文书。
 
制作证据材料登记表时应注明收集时间、收集地点和收集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提交的文书。
 
申请书要简述被处罚(强制)单位(个人)的违法事实、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书编号、具体申请执行内容等。
 
 第四十条 案件移送函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移送函应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案件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与受移送单位办理材料移送签收清单。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记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使用的文书。
 
 监督检查记录要求客观真实,不作定性评判。
 
 第四十二条 监督意见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监督意见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使其达到动物卫生规范要求。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其它非行政处罚类文书参照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四十五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牛皮纸制作封面,应载明案由、案卷编号、当事人姓名、执行结果,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办案人员等内容。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文书名称、页号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 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当场处罚决定书,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四)案件受理登记表;
 
(五)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六)查证类文书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采样(抽检)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行政强制决定书、技术鉴定委托书等;
 
(七)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八)陈述申辩笔录
 
(九)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二)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五)备考表。
 
 第四十七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声像资料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五十条 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五十一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五十二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五十三条 案卷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