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贩运经纪人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链条中的关键人物,为了规范畜禽经营(经纪、贩运)人的行业管理工作,杜绝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及经营未经检疫畜禽等影响畜牧业发展的行为发生,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温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畜禽经营(经纪、贩运)人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
一是落实畜禽经营(经纪、贩运)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畜禽经营(经纪、贩运)人登记备案制,对辖区内所有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经纪人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查清生猪经纪人的底数,要求辖区内的所有经纪人必须到畜牧部门进行备案,准确掌握每一个生猪经纪人的基本信息,以便监督和溯源管理。目前,已有39个生猪经纪人到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进行了登记备案。
二是进一步提高畜禽经营(经纪、贩运)人从业门槛。凡申请登记备案的畜禽经营(经纪、贩运)人,须向温县畜牧主管部门出具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并按照“培考结合”的原则,对通过考试的人员予以登记备案;对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证照、不按要求进行学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予登记备案。
三是督促畜禽经营(经纪、贩运)人认真建立购销台帐。要求所有经营人对收购的畜禽详细记载具体来源、养殖户姓名、耳标编码、防疫情况、检疫情况、销售去向等内容,以便追根溯源。
四是推行畜禽经营(经纪、贩运)人的公开承诺制度。向畜禽经营(经纪、贩运)人发放《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要求畜禽经纪人、贩运户提交《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无涉及“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保证在畜禽收购过程中不诱导养殖户使用瘦肉精,并有向畜牧部门举报动物疫情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义务。
五是强化对畜禽经营(经纪、贩运)人的法律法规培训。定期对辖区的畜禽经营(经纪、贩运)人进行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和监管整治瘦肉精的政策措施,提高其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自觉抵制经营有毒有害畜产品行为,达到依法依规经营的目的。
六是积极构筑畜禽经营(经纪、贩运)人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违法违规经营(经纪、贩运)人"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经纪、贩运)人,要求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一律不得为其出具检疫证明,并将其逐出市场,端掉"黑经纪"饭碗。
通过以上举措,不仅提高了广大畜禽经营(经纪、贩运)人的思想认识和守法意识,而且进一步规范了畜禽经营(经纪、贩运)人的行为,为构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