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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 2012/7/6 11:26:41 被阅览数: 3547 次 来源: 焦作动物检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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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涉及的动物、水产苗种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涉及的动物、水产苗种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涉及的动物、水产苗种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已过法定隔离期,或经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发生一般性动物疫情的。
处罚标准: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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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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