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经责令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经责令拒不改正,并对周围单位、个人正常生产、生活成尚未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经责令拒不改正,并引起一般动物疫情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自己依法取得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转让,或者伪造、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自己依法取得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转让,或者伪造、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造成危害后果(如用于骗取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贷款等后续利益的)。
处罚标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四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