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动监〔2012〕10号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现将《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网络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动监〔2012〕15号)转发给你们,请仔细研读,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网络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文件
豫动监〔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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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网络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网络管理员的管理,规范网络管理员操作规程,保障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网络管理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通知》(豫牧医〔2011〕14号)和《河南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管理办法》(豫牧医〔2011〕53号)及相关要求,省所制定了《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网络管理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网络管理员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
附件: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网络管理员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网络管理,规范各级网络管理员操作规程,保障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网络管理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明确1名副职负责网络信息化管理工作,设置网络系统管理员1至2名,并实行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备案制度。
第二条 网络管理员应具有一定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和计算机技术水平,责任心强,保密意识强,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三条 网络管理员负责本级动物卫生监督网络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指导下级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实施方案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检查和指导;督促下级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任务的完成和网络管理制度的落实,并及时向上级管理员反馈有关情况;
(二)负责所辖区域各类用户的添加、修改、删除;监控不规范信息进入系统,一旦发现无效、不良、恶意数据,要及时通知输入人并删除,报告上级管理员;负责各类数据的查询、统计、分析,及时提供有关数据;
(三)负责所辖区域内省境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视频图像的监控,发现图像信号不能传递、值班人员不按规范操作的行为,要如实记载并向领导报告;
(四)负责本级动物卫生监督网站的维护、信息发布及网站信息安全;
(五)负责所辖区域计算机、网络、打印机等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动物卫生监督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动物卫生监督网络管理培训,提高各级人员的的计算机网络化应用水平。
第四条 各级管理员必须保证每个工作日查看本区域各类管理模块数据输入情况,及时、准确收发传递有关信息,确有原因外出的,须报领导批准并安排其他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管理员必须遵守有关的信息安全、保密法规和纪律。因工作需要更换管理员时,必须做到换人的同时更换相应用户名的密码,并及时逐级上报备案。
第六条 加强各级管理员的工作纪律和法律意识。各级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管理员不得泄露各类用户名、密码和用户个人资料。一旦发现,取消管理员资格,因泄露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重视和支持网络管理员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教育工作,各级网络管理员应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业务知识和计算机应用的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系统管理员岗位的需要。
第八条 根据上级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组织和推动本级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对网络运行中的系统安全状况、数据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等要做好日常记录,以作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加强各级网络管理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对在信息化管理中成绩优异,作出突出贡献的,将给与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的,取消网络管理员资格,追究相应的责任,并与年底考评相挂钩。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