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动监〔2011〕32号
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的
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期,我市个别县检疫执法人员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反检疫规程,擅自跨区域检疫检测,导致质量追溯困难,造成恶劣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检疫工作,维护正常的检疫秩序,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 严禁跨区域检疫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豫动监【2011】24号文要求,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检疫申报制度;严格落实产地检疫区域责任制,以文件形式明确每一位检疫员的管辖区域,亦即责任区域,要求检疫员切实履行过程监管、现场检疫检测等工作职责,严禁跨区域检疫检测。对跨区域检疫行为,发现一起,要从严从重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切实维护检疫秩序,保证检疫检测工作质量,确保质量可追溯。
二、严禁在活畜禽交易市场进行产地检疫工作
活畜禽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畜禽标识进入活畜禽交易市场。严禁检疫执法人员在活畜禽交易市场上为无证或无标的活畜禽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无证或无标的活畜禽进入市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养殖户进行处罚。检疫执法人员在活畜禽交易市场实施出证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三、严禁在屠宰厂进行产地检疫工作
运载动物车辆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耳标进入屠宰厂。发现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经纪人进行立案查处;对有证未佩戴耳标的动物,退回原出栏地,由出栏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对进入屠宰厂但证标不全的动物出具准宰通知书或实施屠宰检疫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情节严重者,依法严厉查处。
四、严禁在畜产品市场进行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执法人员严禁在市场上对畜产品检疫、加盖检疫验讫标志,对发现无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的 畜产品,书面通知商务部门追查畜产品来源;对未经检疫的畜产品加盖检疫验讫标志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行检疫工作
途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需附具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及畜禽标识、检疫标志,对无证无标识途径检查站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严禁检疫执法人员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否则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