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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转发《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管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 2011/8/16 11:51:06 被阅览数: 2102 次 来源: 焦作动物检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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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动监[2011]27号
 
 
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关于转发《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管的紧急
通知》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现将《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管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严禁跨行政区域检疫,遵守有关法规开展检疫工作,加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从动物出栏、生猪屠宰和外调出境三个环节严格实施“瘦肉精”监管,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附件:《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管的紧急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文件
 
 
豫动监[2011]45号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来,我省一些地方在规范动物检疫和“瘦肉精”监管方面出现了思想松懈的现象,“3.15”以后个别地方的检疫员仍顶风违纪进行跨行政区域检疫、隔山出证、不按规定要求对出栏生猪进行“瘦肉精”抽检,省境公路检查站出现厌战、麻痹思想,不按规定抽检,导致“瘦肉精”问题生猪流出省境,造成了严重后果,为食品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影响恶劣。为进一步规范检疫行为,加强“瘦肉精”监管,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   严格属地管理,规范检疫各项程序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严格按照检疫规程的要求,认真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对出栏动物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认真查验养殖档案或免疫档案、畜禽标识,对不符合出证要求的动物,一律不得出具证明。严禁跨行政区域检疫,严禁在动物装车后、在装猪台、在市场或途径公路检查站时进行检疫。对调出省境外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的检疫证明必须实行监督负责人、检疫员双签字。
     二、   严把“瘦肉精”监管三个环节
     一要严把动物出栏检测关。实行“瘦肉精”检验和检疫同步,对出栏猪、牛、羊严格按照要求实施批批抽检,对抽检合格的出具《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二要严把生猪屠宰检测关。对我省的牲畜要严格查验、回收、登记《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没有的,禁止出具准宰通知书,予以劝返,并逐级上报至省所。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强屠宰线随机抽检,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三是严把外调动物出境关。全省45个检查站要按照省局有关文件要求,实施领导24小时带班制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查证验物,同时查验《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对无《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的,予以劝返,并逐级上报至省所。对我省外调途经检查站的猪、牛、羊车辆,按照规定抽检比例,进行车车检测,严防问题牲畜流出省境。对于在检查站和屠宰场劝返所造成的损失不得转嫁给货主,由出证机构和出证人员承担。
      三、   将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责任管理,牢固树立岗位责任意识,认真落实领导班子分片包干制度,“瘦肉精”抽检、检疫出证双签字制度。所有出证的检疫员要签订保证书,明确承诺到场到户按规程检疫、按规定进行“瘦肉精”抽检、不跨区检疫、不隔山出证等,切实规范检疫行为,加强检疫人员管理。严禁检疫承包或下达检疫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指标。严格责任追究,对于不按检疫规程进行跨区检疫、隔山出证,不进行“瘦肉精”抽检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上两条同类信息:

  •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对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的函
  • 关于开展检疫执法队伍培训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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