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豫动监函【2011】43号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关于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有关情况说明的函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要求,为做好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 自2011年7月1日零点起,取消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贴“进沪专用标志”监管措施,上海市各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不再查验“进沪专用标志”。
二、 自2011年7月1日零点起,上海市各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受理旧版检疫证明及旧版验讫标志的报检,所有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当事人必须持新版检疫证明(动物A证、产品A证)及验讫标志报检。
三、 自2011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上海市暂停办理新增供沪备案申报与已备案项目的变更登记等工作,自8月1日期恢复常态。
四、 为进一步完善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审核推荐标准,规范操作流程,结合农业部跨省调运动物管理要求,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拟于近期对现行供沪备案推荐标准进行完善修订,材料另发。
特此函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