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动监函【2011】39号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等省旧版检疫验讫标志延期使用的函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旧版检疫验讫标志延期使用的函》(内监检【2011】便字第7号)的声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和赤峰市等地区屠宰加工企业6月1日前库存产品未能全部售出,而且这些产品包装上加贴的是该区监制的旧版检疫验讫标志,该区旧版检疫标志延期使用到2011年12月底。
根据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旧版检疫验讫标志延期使用的函》(吉动卫函【2011】68号)反馈信息,吉林省部分屠宰加工企业生产的动物产品,以加贴该省监制的旧版《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并在该省基层还有部分库存,该省旧版检疫验讫标志延期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
请各省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通知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内蒙古自治区6月1日前生产并加贴旧版检疫标志和吉林省生产并加贴旧版检疫验讫标志的动物产品,做好认可和放行工作。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旧版检疫验讫标志延期使用的函》
2. 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旧版检疫验讫标志延期使用的函》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