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动监〔2011〕19号
焦作动物卫生监督所
关于在全市推行检疫执法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对全市动物检疫员的管理,落实检疫执法目标管理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检疫执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行检疫执法承诺制度,为此市所编制了《焦作市动物检疫员检疫执法承诺书》标准文本,现一并印发给你们,具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全体检疫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焦作市动物检疫员检疫执法承诺书》标准文本相关内容,掌握其内涵,熟知应履行的法定职责。
二、请各地参考市所编发的标准文本,尽快印制动物检疫员检疫执法承诺书,由所有检疫执法人员签字后存档。
附件:《焦作市动物检疫员检疫执法承诺书》标准文本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
焦作市动物检疫员检疫执法承诺书
为切实履行检疫员法定职责,我承诺:在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监督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11部动物检疫规程及《焦作市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并具体做到:
一、出具的每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可追溯到养殖场户,实现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可追溯,检疫责任事故可追究。
二、严格执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规范出证,决不转让、变卖证章标志。
三、严格执行耳标管理制度,决不转让、变卖耳标。
四、决不跨管辖区域实施动物检疫和防疫监督执法处罚。
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检出染疫动物、病死动物产品按规定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动物,及时报畜牧主管部门按程序处理。决不让一头有问题的生猪离开产地。
六、决不滥用职权、索要钱物、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本单位和畜牧主管部门的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愿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承诺人: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