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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环节“瘦肉精”监管、规范检疫程序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 2011/5/3 15:50:18 被阅览数: 1905 次 来源: 焦作动物检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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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3.15案件以来,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虽然按有关要求加大了检疫各环节中对“瘦肉精”的监管力度,采取了检测措施,但仍有个别地方思想麻痹,监管不严,发生问题。为解决监管漏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瘦肉精”监管,严格按比例抽检
根据农业部“实行‘瘦肉精’检验与检疫同步”的要求,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把对养殖出栏环节“瘦肉精”的监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25号)精神,督促养殖企业建立“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验制度,其自检或委托检验的报告,应作为检疫申报时必须提供的材料内容之一。检疫时应逐场逐户对“瘦肉精”批批抽检,由检疫员采样检测,对抽检不合格的猪、牛、羊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对同群动物应限制流动,不准出栏,并及时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若确认为阳性的,按照有关规定对阳性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抽检比例规模场每批按2%抽检;散养的,每批每户至少抽检1份。同时,建立监督抽检档案,做好抽检记录。
二、严格按检疫程序实施产地检疫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规程的要求,认真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对出栏动物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做到检疫项目、检疫程序、检疫标准、检疫处理、检疫记录“五个到位”。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切实掌握动物免疫、耳标佩戴以及当地疫情、疫病日常监测数据等方面情况,认真落实对患病动物、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疫区内易感动物、未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和未佩戴法定动物标识的动物“五个不放过”的措施,严禁患病动物、应免而未免动物、未佩戴耳标和染疫等不符合检疫规定的动物出栏、出场(户)。凡对未佩戴畜禽标识、不查验养殖档案或免疫档案而出具检疫证明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调运的猪、牛、羊因标识佩戴和管理混乱造成不能追踪溯源的,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患病动物或疑似患病动物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同时立即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凡不负责任出证造成后果的,追究出证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按检疫程序实施屠宰检疫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实行屠宰检疫同步检疫监管,把好入场验证查标、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出证、无害化处理等“五关”。严格查验进入屠宰场动物的检疫证明、耳标佩戴等情况,杜绝无检疫证明、无耳标的动物进场屠宰;对检出的患病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做好监督处理,严防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切实保障上市肉品安全。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屠宰检疫登记表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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