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动监〔2011〕16号
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关于严禁在屠宰加工企业实施产地检疫的
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期,市所在督导及暗访过程中,发现个别地方对于进入屠宰场无检疫证明的动物仅进行补检收费而不立案处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屠宰环节检疫监督执法行为,维护正常检疫秩序,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是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运载动物车辆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牲畜耳标进入屠宰场。发现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八条规定先立案处罚,具备补检条件的再进行补检。
二是凡发现只进行补检收费不立案处罚的行为,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三是进一步规范屠宰检疫各项程序。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屠宰场的检疫人员必须全面认真履行动物屠宰检疫和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操作,切实把好入场验证查标关。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