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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农业农村局畜牧系统随机抽查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18/2/5 10:03:06 被阅览数: 1595 次 来源: 焦作动物检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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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农业农村局畜牧系统随机抽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按照依法监管、各负其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畜牧系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等具体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五条  查办案件、核查案件线索,重大专项检查、督查,阶段性绩效评估等,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工作要求》,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身份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在实施检查前,根据检查方案中检查对象的类型、数量和地域,通过“河南省畜牧兽医监管双随机抽查系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根据需要执法人员的特长、数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抽取,应由检查机构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共同实施。要制作现场抽取笔录和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资料,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本部门监管对象情况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二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将检查结果纳入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录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实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河南”的查询和共享功能,实行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七条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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